原告靳XX,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任XX,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清丰县文化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户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学伦,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XX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XX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靳XX负担。
审判员 姜相恩
书记员 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