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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靳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清民金初字第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常学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靳XX,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任XX,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清丰县文化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户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学伦,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XX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XX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靳XX负担。


审判员        姜相恩



书记员        韦XX


  • 2014-02-24
  •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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