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丰县XX公司。住所地:清丰县城关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佩周,河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清丰县文化路西XX。
负责人户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学伦,河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XX。
负责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智慧,河南XX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清丰县XX公司诉被告中国XX公司、被告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丰县XX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丰县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丰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1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清丰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XX
书记员 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