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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清丰县XX公司诉被告中国XX公司、被告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清民金初字第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常学伦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清丰县XX公司。住所地:清丰县城关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佩周,河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清丰县文化路西XX。


负责人户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学伦,河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XX。


负责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智慧,河南XX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清丰县XX公司诉被告中国XX公司、被告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丰县XX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丰县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丰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1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清丰县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XX



书记员      韦XX


  • 2014-06-20
  •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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