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汉族,1971年06月12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代理人:常学伦,河南XX律师。
被告:范县颜村铺乡榆林头村民委员会,住所范县。
负责人:孙XX,系该村党支部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范县颜村铺乡榆林头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04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2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马XX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