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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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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女,生于1987年2月12日。


原告代理人赵X,四川XX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80年10月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唐X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杨XX


  • 2015-01-22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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