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女,生于1987年2月12日。
原告代理人赵X,四川XX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80年10月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唐X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杨XX
赵敏律师
原告唐XX,女,生于1987年2月12日。
原告代理人赵X,四川XX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80年10月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唐X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杨XX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