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被告:柴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伟,,男,1951年10月生,汉族。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XX诉讼被告柴XX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XX撤回起诉。
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野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夏XX
189 5506 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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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