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XX,男,1940年出生,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代理人杨X,甘肃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X,甘肃XX律师。
被告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XX。
法定代表人石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X,系甘肃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系甘肃XX律师。
原告石XX诉被告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寻清沼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谈临临
代理审判员张XX
人民陪审员杨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