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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X与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 行政类
  • (2015)七行初字第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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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石XX,男,1940年出生,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代理人杨X,甘肃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X,甘肃XX律师。
被告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XX。
法定代表人石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X,系甘肃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系甘肃XX律师。
原告石XX诉被告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关分局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寻清沼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谈临临
代理审判员张XX
人民陪审员杨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陈XX
  • 1970-01-01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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