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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宁晋县国土资源XX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 行政类
  • (2015)东行初字第2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百联刑辩团队律师团队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晋县。
被告宁晋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晋县东XX。
法定代表人曹XX,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该局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尚XX,男,河北XX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宁晋县国土资源XX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我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张XX向我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王大水
代理审判员  米燕阁
人民陪审员  白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XX
  • 2015-03-25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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