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吴志成,福建XX律师。
被告福清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XX。
法定代表人陈X,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谢XX诉被告福清XX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魏益钦
审判员 王统勇
审判员 游 捷
书记员 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