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XX,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倩,甘肃XX律师。
被告: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中XX。
法定代表人:赵XX,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戎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甘肃XX律师。
原告方XX诉被告静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方XX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方XX负担。
审判员 卢胜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