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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0)甬慈刑初字第1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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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彩霞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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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溪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3日被传唤到案,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赏彩霞,浙江XX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明、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9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徐XX在慈溪市古塘街道XX附近,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向一河南人(另案处理)购得毒品冰毒一包,意图高价卖出赚取利润。同日23时许,被告人徐XX通过电话联系,携带冰毒至慈溪市古塘街道吉祥新XX西首围墙边,以每克人民币320元的价格,向彭X贩卖冰毒3克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徐XX身上缴获透明晶体6包及移动电话机1部。经理化检验鉴定,透明晶体净重49.415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通话详单,证人彭X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甬公鉴(理化)字(2010)1190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含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徐XX的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在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XX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赏彩霞请求对被告人徐XX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违禁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透明晶体49.4153克及供犯罪所用的GiONEE牌移动电话机1部,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违禁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透明晶体49.4153克及供犯罪所用的GiONEE牌移动电话机一部(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XX
人民陪审员 周XX
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XX(代)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2010-12-27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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