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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X与天津市河东区昆仑老人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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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秀章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XX。
委托代理人卢XX,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昆仑老人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新华XX对过。
法定代表人张XX,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X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崔XX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昆仑老人院生命权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666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崔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崔XX及其委托代理人卢XX,被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昆仑老人院的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崔XX之夫崔XX于2014年3月死亡,二人育有一子即崔XX,一女崔X。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崔XX死亡原因心梗。2014年6月4日,以被告为甲方(养老机构)、原告之母崔XX(1941年11月25日生)为乙方(住养人)、原告为丙方(托养人),三方签订了《天津市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协议约定,崔XX入住被告养老院,每月费用1600元,其中床位费700元、护理费600元、伙食费300元。如乙方因故终止在甲方处住养,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住养不足7天的,按7天计算,以此类推,交纳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应定期安排为乙方进行体检,如乙方出现病情变化,甲方应协助进行治疗,如因乙方不配合或丙方的责任所造成的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在住养期间因身体突发情况需去医院就医、抢救时,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通知丙方,甲方本着人道主义有权紧急处置,所涉及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或丙方)负责承担。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住养期间,因病需要医疗、抢救时,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配合,并承担有关一切费用。2014年12月养老院每月费用变更为1700元。全护老人服务范围:一、有事及时与家属联系;……四、老人院不是保险箱,老人一旦突发疾病及旧病复发、加重、猝死与服务员及老人院无关自负(因老人院只是生活护理,没有医疗服务及专职大夫);五、老人是全护老人,在日常生活琐事中出现意外事故与服务员及老人院无关自负。家属签字:崔XX。崔XX病史帕金森、骨质增生。
2015年5月20日下午14:47:38,天津市河东区昆仑老人院(以下简称昆仑老人院)电话通知原告崔XX有异常情况。后15:16:35,昆仑老人院再次电话通知原告崔XX身体异样,原告于16时多赶到老人院,发现崔XX死亡,当天下午将崔XX拉走,于5月22日将崔XX火化。
原告曾于2015年6月17日起诉被告健康权纠纷,后原告撤诉。
崔XX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昆仑老人院给付其死亡赔偿金189036元、丧葬费25560元;2、昆仑老人院返还托养费用822.6元;3、诉讼费由昆仑老人院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崔XX与被告签订了《天津市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原告履行交纳相关费用的义务,崔XX入住被告处,被告接受崔XX为其安排住处,照料其生活起居,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三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根据《天津市入住养老机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约定,乙方在住养期间因身体突发情况需去医院就医、抢救时,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通知丙方,甲方本着人道主义有权紧急处置,所涉及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或丙方)负责承担。崔XX当天身体不适,老人院应该对其采取措施,虽然老人院辩称系原告让其等待原告到场再采取措施,且全护老人服务范围写明与老人院无关,但是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该根据当时托养人身体的实际状况采取措施,现被告未对崔XX采取例如拨打120等任何急救措施,违反《协议书》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协议书》对违约责任未进行约定,结合本案案情,崔XX发病突然,被告及时联系家属,尽到了一定义务,故原审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关于主张返还托养费用822.6元,崔XX死亡后的托养费用应予以返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昆仑老人院赔偿原告崔XX5000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昆仑老人院返还原告崔XX托养费用822.6元;三、驳回原告崔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昆仑老人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7元,减半收取588.5元,由原告崔XX负担568.5元,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昆仑老人院负担20元。”。
原审法院宣判后,崔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三项,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两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主要理由是:1、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违约,被上诉人违约与崔XX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2、原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5000元过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昆仑老人院答辩,对崔XX的死亡,被上诉人没有过错也没有违约,基于上诉人失去母亲,原审法院判令我方承担5000元没有上诉,故抗辩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急救中心的电话属于社会公共资源,电话号码众所周知,在崔XX病发期间,被上诉人将崔XX的病情两次通知上诉人,足以证明崔XX病情的严重性,在被上诉人没有拨打急救电话的情况下,上诉人亦有义务和能力拨打急救电话,据此,上诉人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与崔XX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因被上诉人在履行《协议书》时存在瑕疵,酌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5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8元,由上诉人崔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XX
代理审判员李XX
代理审判员武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丽
速录员宋XX
  • 2016-04-22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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