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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与陈X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三中民申字第11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冬梅律师

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周X,女,1977年9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冬梅,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周X因与被申请人陈×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157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周X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周X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X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XX代理审判员申XX



书记员 苏XX


  • 2014-04-10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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