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丁,天津XX律师。
被告:王X,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健康权一案,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张沛
代理审判员赵志刚
人民陪审员赵鑫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吴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