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汉族,住潜江市XX。
被告:蒋XX,男,汉族,住潜江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XX与被告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原告李XX于2018年3月15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杨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X
书记员吴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