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XX,女,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苏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上海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刘XX,女,1968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X2,男,199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XX与被告张XX、刘XX、张X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宣XX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38,79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宣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张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38,79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上海市闵行区XX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XXXXX弄XXX号两套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乔财权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余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