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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临汾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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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华飞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反诉被告):张X,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某县某某路。
被告(反诉原告):临汾XX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彩虹桥东北角农培中XX。
法定代表人:任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XX,男,山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XX,男,山西XX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张X与被告(反诉原告)临汾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张X与被告(反诉原告)临汾XX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21日和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X与被告(反诉原告)临汾XX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X、被告(反诉原告)临汾XX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X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临汾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彪
审 判 员  李 婷
人民陪审员  张 晶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XX
  • 2017-07-25
  •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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