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X,女,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曹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田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田X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X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因婚前了解较少、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感,经常夜不归宿,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6年2月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证据不够充分被告驳回诉讼请求。
半年多来,被告仍然我行我素,并一直分居至今。
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早日结束痛苦的婚姻生活,现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X未答辩称。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原告曾于2016年2月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两人未和好。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6)冀0982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处理不融洽,原告曾于2016年2月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然不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田X与被告刘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X与被告刘X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洁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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