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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 (2017)川1703刑初1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智勇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聋哑人,生于1974年8月13日,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因犯盗窃罪,2015年11月6日被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30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经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
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智勇,四川XX律师。
翻译人员吴X,女,生于1978年6月1日,汉族,系达州市特殊教育学校老师。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达川检公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锡梅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刘X、人民陪审员鲁仕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辩护人周智勇,翻译人员吴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0日7时许,被告人黄XX在达州市达川区XX卖鱼门市前,趁被害人黎X不备,从黎X左边上衣口袋中扒窃人民币一元,被群众当场抓获。
扒窃得来的一元人民币已现场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黎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杜X、彭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黄XX的供述、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扒窃他人财物人民币一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黄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XX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XX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锡梅
审判员刘X
人民陪审员鲁仕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江XX
  • 2017-08-10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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