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女,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重庆XX律师。
被告:合江县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XXXK。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四川XX律师。
原告黄X与被告合江县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立案。原告黄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X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郑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