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XX,男,生于1962年8月10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余庆XX。
委托代理人陈XX,山东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济南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南XX。
负责人王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XX,山东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登启,山东XX律师助理。(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X与被告济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XX以继续寻找证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XX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6元,由原告任XX负担。
审判长刘明
人民陪审员赵斌
人民陪审员方庆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康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