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无业。
被告:陈X,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被告:陈X,凤阳县国土局职员。
被告:张XX,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陈X、陈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X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杨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审判长常军
审判员张睿
人民陪审员唐家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曹培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