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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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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正团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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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X,XXX律师。
被上诉人:李XX,女,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被上诉人:林XX,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被上诉人:林XX,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被上诉人:林XX,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被上诉人:林XX,男,199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XX,XXX律师。
原审被告:李XX,男,199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林XX、林XX、林XX、林XX、原审被告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7)桂0406民初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出现新的事实,导致本案事实发生变化,影响本案公正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7)桂0406民初4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0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杨X
审判员莫X
审判员毛美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姚XX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2018-07-05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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