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X,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XX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9762584P。
负责人:赖XX。
委托代理人:蔡XX、曾晓萌,均系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卢XX,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执行人:刘XX,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本院在执行XXX与卢XX、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钱苏闽
审判员陈燕娜
审判员王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