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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XX诉被告聂XX、成火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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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夏XX,男,汉族,1954年12月27日生,江西省九江市人,广东XX公司财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XX、黄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聂XX,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生,江西省九江市人,广东XX。
被告成XX,女,汉族,1968年9月20日生,江西省九江市人,无业。
原告夏XX与被告聂XX、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XX、被告聂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XX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23日,两被告因资金流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约定:被告每月31日前按月息2.5%支付利息5000元。原告以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按照约定付利息至2015年4月26日。之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5%计算支付2015年4月27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聂XX辩称:我认可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是分两次,每次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借款用于对外放贷。我一直按照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一直付至2015年4月。因我借出的款项无法收回,我没有能力偿还原告借款以及支付利息,愿意分期还款。成XX是我妻子,因为她要在家带孩子,故未出庭。
被告成XX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一、《个人借款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夏XX现金20万元,于每月31日前按月息0.025计算,每月5000元付给出借方。借款人聂XX、成XX。2013年10月26日。二、原告记录的欠款还款记录一份,欲证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25日。
被告聂XX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过庭审及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聂XX与成XX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10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夏XX现金20万元,借方于每月31日前按月息0.025计算,每月支付利息5000元。借款人聂XX、成XX。2013年10月26日。原告按约定交付借款,被告按约定的月利率2.5%向原告利息,自2013年10月27日至2015年4月26日止的利息已付清,自2015年4月27日以后的利息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其诉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被告聂XX、成XX共同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原告提供借款时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但应给予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限。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超过年利率24%,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以年利率24%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聂XX、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XX借款2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聂XX、成XX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姚XX
人民陪审员许X
人民陪审员纪雁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解XX
  • 2016-12-06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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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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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唐律律师事务所主任,建造师,专业、负责、实操经验丰富。主要擅长 建筑工程类、债权债务、公司法律顾问等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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