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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边XX、沈阳XX厂、沈阳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6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百联刑辩团队律师团队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XX。
委托代理人张XX,刘XX。
被告边XX,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XX。
被告沈阳XX厂。
投资人张XX。
被告沈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XX。
原告张XX诉被告边XX、沈阳XX厂、沈阳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员张文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X
  • 2016-03-23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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