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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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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巍律师 在线
河北海岳(任丘)律...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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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诸城市,汉族,中等专业文化,个体经营者,捕前住山东诸城市。2016年4月14日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行贿罪决定对其刑事拘留,4月20日被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花园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4月22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3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释放并于当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3日经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任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曹X,河北XX律师。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行贿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辩护人曹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6月份,被告人赵XX伙同冯X(另案处理)为了承揽沧州市XX银行工服订单,向沧州市XX银行行长梁X行贿人民币三万元。
2、2011年9月份,被告人赵XX伙同冯X为了承揽沧州市XX银行工服订单,向沧州市XX银行行长梁X行贿人民币五万元。
3、2012年8月份,被告人赵XX伙同冯X承揽沧州市XX银行工服订单之后,向沧州市XX银行行长梁X行贿人民币五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赵XX供述、证人梁X证言等相关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构成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曹X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赵XX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程度低、行贿数额不大,案发后赵XX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且赵XX无前科劣迹,希望对赵XX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6月份,被告人赵XX为承揽中国XX工服订单,向时任该分行行长的梁X行贿人民币三万元。
2、2011年9月份,被告人赵XX为承揽中国XX工服订单,向时任该分行行长的梁X行贿人民币四万元。
3、2012年8月份,被告人赵XX在承揽中国XX工服订单之后,向时任该分行行长的梁X行贿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赵XX亲笔供词,证人梁X证言、梁X干部任免表、任免通知,中国XX给制作工服单位庆云县XX公司的汇款凭证、庆云县XX公司为中国XX提供的发票、庆云县XX公司个体户信息,被告人到案经过、抓捕经过、项城市看守所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及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涉案金额12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赵XX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指控第二起行贿5万元,虽然赵XX本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但证人梁X两次均供述此起犯罪其收受赵XX贿赂款为4万元,对此除赵XX、梁X供述外,无其他证据佐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司法原则出发,以4万元作为本起行贿的数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5万元予以纠正。赵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赵XX悔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希望对赵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查证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清,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石青
审 判 员  郭志梅
人民陪审员  姚秀培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孟XX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 2017-04-13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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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巍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商事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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