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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范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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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徐XX。


委托代理人高XX,河北XX律师。


被告范XX。


委托代理人石进学,河北XX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范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XX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依法作出(2015)清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7月17日本案恢复诉讼。原告张XX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范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交纳703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石XX



书记员  高XX


  • 2015-08-14
  • 清苑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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