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徐XX。
委托代理人高XX,河北XX律师。
被告范XX。
委托代理人石进学,河北XX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范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XX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依法作出(2015)清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7月17日本案恢复诉讼。原告张XX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范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交纳703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石XX
书记员 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