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X,男,1964年6月15日,汉族,住广西XXX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XX,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X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X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X,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XXX自治县。
上诉人XXX自治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上诉人范X、刘XX、申XX、潘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XXX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8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邹XX、审判员李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1月30日、3月8日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熊XX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被上诉人范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被上诉人刘XX、申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XXX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8民初2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XXX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042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XXX自治县XX公司。
审判长 梁XX
审判员 邹XX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熊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