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王XX,女,194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
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北京市顺义区北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XX无子女,多年来一直与原告王XX共同生活,由原告赡养被告,给被告养老。双方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被告将其已故丈夫张XX名下的房屋(即北京市顺义区北XX×号)赠与给原告。协议约定当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按照赠与协议交付房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案由虽为赠与合同纠纷,但内容是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XX,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管辖因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当属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慧春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