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被告:欧X1,女,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欧X2,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赵X,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凤阳县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X与被告欧X1、欧X2、赵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陈X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判员秦明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