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XX,男,汉族,1994年3月6日生于重庆市巴南区,中专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X、赵文铭,重庆XX律师。
被告人张X,男,汉族,1991年10月25日生于重庆市江津区,中专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X,男,汉族,1991年9月24日生于四川省合江县,中专文化,个体户。
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XX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张X、秦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XX及其辩护人曾X、赵文铭,被告人张X、秦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康XX为谋取利益,从网上购买气枪配件后进行组装,并将组装好的气枪或配件贩卖给他人。
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康XX先后两次以650元的价格通过快递的方式贩卖给被告人张X两套快排气枪配件。
被告人张X将两套快排气枪进行组装后,分别以550元的价格卖给余X1、余X2。
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张X卖给余X1的气枪提取并扣押。
经鉴定,上述被查扣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
2、2016年1月8日,被告人康XX以550元的价格通过快递的方式贩卖给张X一套气枪配件。
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张X主动将该套气枪配件上交到本区某派出所并被查扣。
经侦查实验,该套气枪组装成一支快排气枪。
经鉴定,上述被查扣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
3、2015年11月间,被告人康XX在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自己家中,以75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秦X及与经秦X介绍而随行的刘X一套气枪配件,后被告人秦X以750元的价格将上述一套气枪配件转卖给刘X,经刘X组装成气枪。
之后,被告人康XX又以750元的价格贩卖给秦X一支快排气枪。
公安人员分别在秦X、刘X处查扣上述气枪。
经鉴定,上述两支被查扣气枪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
4、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康XX在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家中以9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X一支快排气枪。
后公安人员在杨X处查扣上述气枪。
经鉴定,上述被查扣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
5、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康XX在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家的附近的超市旁以1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X一支仿M1911气手枪。
后公安人员在张X处查扣上述手枪。
经鉴定,该气手枪不被认定为枪支。
6、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康XX在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家中以850元的价格贩卖给余X3一支快排气枪。
案发后,余X3将该枪交还到康XX处,公安人员在康XX处查扣了上述气枪。
经鉴定,该气枪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2016年1月12日,公安人员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新XX3-3将被告人康XX抓获,并当场查扣气枪配件的包裹单据18张及气枪阀门等零配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同日,被告人康XX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购枪人员张X。
2016年3月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秦X到本区白市驿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康XX、张X、秦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XX、张X、秦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及逮捕证、户口材料、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余X1、余X2、刘X、杨X、余X3等人的证词、到案经过、搜查及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当面指认及确认记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被告人康XX、张X、秦X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X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作枪支并买卖枪支五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张X、秦X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康XX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张X,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康XX、张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XX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
)二、被告人张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秦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对扣押在案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枪支和零配件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世臣
人民陪审员聂为
人民陪审员俞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雷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