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女,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重庆XX律师。
被告:合江县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XXXK。
原告黄X与被告合江县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立案。原告黄X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撤诉。
案件受理费8095元,减半收取计4048元,由原告黄X负担。
审 判 长 赵XX
审 判 员 田永杰
人民陪审员 李锦珍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