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X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X,X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XX公司。原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拉堡镇东XX**号,现住所地:广西柳州市XX**号华远岚山XX*楼。
法定代表人:肖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XXX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未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30元,减半收取816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明光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韦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