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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吕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6)宁0106民初25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女,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宁XX律师。
被告:吕XX,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周XX与被告吕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莉,被告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万元(第一期本金10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10万元×6%÷12个月×5个月×4倍计算),合计38万元,并按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付自2016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第二笔10万元、第三笔17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前原告挂靠宁XX公司承揽装饰工程。2012年被告承揽上陵波斯顿饭店装修工程期间使用原告银行卡采购材料款37万元。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7月4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欠款,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多次推诿,并向原告出具了付款说明一份,承诺分三笔支付欠款37万元,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6月、12月支付10万、10万、17万,若不按期还款,被告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付所欠款项,并将其名下的财产全部转移。
被告吕XX承认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辩称其现无经济能力向原告支付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清偿到期债务。原告主张的欠款17万元,因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2016年12月)未届满,待债权到期后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予调整。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到期欠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XX欠款2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四倍支付两笔欠款各100000元分别自2016年6月1日、2016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4720元,由原告周XX负担1850元,被告吕XX负担2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娣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XX
判决书附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2016-08-24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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