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XXXT。
负责人:李XX,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X,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霍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霍X起诉后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纪XX
人民陪审员申敏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