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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XX与馆陶县金凤XX场六和饲料门市部、刘XX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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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XX薛某×,男,194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香山建北XX人,现住邱县。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馆陶县金凤XX场六和饲料门市部。
业主:刘XX。
被告:刘XX,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馆陶县馆陶XX人,XXX。
原告薛XX与被告馆陶县金凤XX场六和饲料门市部、刘XX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薛XX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XX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薛XX负担,经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长孙九凡
审判员郑学军
人民陪审员尹风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XX
  • 2016-08
  • 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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