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XX,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赏XX,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蒋XX,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12号胡幼女与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蒋XX尚欠胡幼女人民币28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5500元、执行费4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1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XX
审 判 员 莫XX
代理审判员 靳 春 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X(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