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XX,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赵XX,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唐XX,辽宁XX律师。
被告:赵XX,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闫XX,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诉被告赵XX、赵XX、闫XX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XX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曾新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