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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陈X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7)苏0113民初25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小雪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1,女,201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何X(陈X1母亲),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雪,江苏XX律师。
被告:陈X2,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江苏XX律师。
原告陈X1与被告陈X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陈X1作为本案原告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X1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婷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毛X
  • 2017-03-01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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