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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X、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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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嘉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耿X,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号。
负责人:郑X,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X,女,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耿X因与被上诉人XXX、原审被告江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8)豫0503民初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耿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耿X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耿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裴红卫
审判员吕建伟
审判员赵中友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田X
  • 2018-06-04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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