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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江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8)川0191民初13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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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委托代理人:廖寿昌,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江XX,男,汉族,1969年12月23日出生,常住地地址成都市高新XX。
原告赵XX诉被告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受理,由本院审判员方XX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2018年9月5日本院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原告本案已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要求原告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交诉讼费2161元,而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赵XX诉被告江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原告赵XX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XX
人民陪审员  吴清华
人民陪审员  刘祚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XX
  • 2018-12-28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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