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马XX与马X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张建松律师
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 4.8
    用户评分
  • 407
    服务人数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马XX。
被告马XX。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
原告马XX与被告马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超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被告马XX及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兄弟关系,母亲去世后留下可耕地2.09亩,非耕地0.47亩,但被告据为己有,经多次调解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母亲去世后可继承的可耕地和非耕地的土地承包收益。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母亲去世后,并未留下可继承的耕地和非耕地,更不存在可继承的承包收益。被告耕种的所有土地均是依法承包所得,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文安县孙氏镇彭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实原、被告母亲在彭各庄村占有可耕地2.09亩,非耕地0.47亩,共有地2.56亩。
被告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该证据由村委会出具,不具有土地所有权的证明。其次该证据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承包方式,家庭承包中承包经营权人以户为单位,而是不是以个人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1、由文安县公安局龙街派出所和文安县孙氏镇彭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实原、被告之母徐XX的户口一直在被告马XX户下;
证据2、被告户口页一份,用以证实被是自己户籍的户主;
证据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用以证实被告所耕种的土地是彭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合法发包给被告,被告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
以上三份证据,共同证实被告合法使用该村村民委员会发包给自己的土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质证意见为,被告证据1中原、被告之母的户口在被告名下,原告不知情,是被告在1999年分地的时候伪造的,母亲一个人的户口不能落在两个人的名下,母亲生前是两个人同养,老人的土地就得原、被告各一半;对被告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证据3有异议,原、被告母亲的土地在被告名下没有告诉原告。
经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虽有异议,但能够证实原、被告母亲生前在该村中占有可耕地2.09亩和非耕地0.47亩的事实,具有证据效力。
被告提供的证据1、2、3,能够证实原、被告之母徐XX已死亡、生前其户口与被告马XX的户口在一起和徐XX生前在本村承包的可耕地2.09亩一并登记在被告马XX名下以及该土地承包经营期限起止时间的事实,故具有证据效力。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其母徐XX于2015年去世,徐XX生前户口与被告马XX的户口登记在一起,1999年彭各庄村进行土地承包登记,徐XX个人分得可耕地2.09亩,一并登记在被告马XX名下,该土地承包期限自1999年7月1日至2029年7月1日止,同时徐XX在本村还分得0.47亩非耕地。现徐XX已过世。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继承其母去世后留下可耕地2.09亩和非耕地0.47亩的土地收益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收益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超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XX
  • 2016-03-17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张建松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张建松律师
4.8分服务:407人执业:11年
张建松律师
11310201****5458 执业认证
  • 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文安县兴文西道教育局东侧三楼
年轻一代律师,对新形势下的社会发展有独到的理解。
  • 180 3262 9002
  • gs63172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