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X,男,汉族,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四川XX律师。
上诉人成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X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0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成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陈 洪
审判员 韦丽婧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