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X与天津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6)津0104民初82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广丁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广丁,天津XX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XX(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天津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XX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馨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6-07-27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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