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XX,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胡X,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郭XX,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述三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伟,男,195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梁XX,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XX、胡X、郭XX诉被告梁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付XX、胡X、郭XX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梁XX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XX、胡X、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XX、胡X、郭XX负担。
审判员管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