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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与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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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X,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被告:巨X,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与被告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X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巨X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崔X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陆先尧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XX
  • 2015-02-01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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