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太白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XX,男。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闫XX,陕西XX律师。
被告人刘XX,男。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杨XX、杨喆,陕西XX律师。
太白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5484.83元。本案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XX与被告人刘XX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刘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XX人民币4.8万元(已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XX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XX与被告人刘XX在民事部分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XX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长张虎虎
审判员郭军伟
人民陪审员曹军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