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X,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被告:杜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X诉被告杜X离婚纠纷一案中,方X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方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X负担。
审判员常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曹培军
189 5506 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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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