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XX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四川XX律师。
被告严XX,男,住威远县严陵XX。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严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XXO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