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史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吴伟律师律师 在线
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4769
    服务人数
  • 2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XX,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4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吸毒于2015年10月15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无证驾驶于2016年8月26日被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伟,安徽XX律师。
辩护人郑XX,安徽XX律师。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6)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X1、被告人史XX及其辩护人吴伟、郑XX、被害方亲属车X、杨X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史XX吸食毒品后无证驾驶一辆黑色小型普通客车(车号苏A××、未悬挂),沿凤五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凤阳县XX时,与周X驾驶的自南向北左拐弯行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周X、车XX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周X、车XX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史X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车XX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史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车X、刘X、杨X2、王某、陈X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情况说明、凤阳县人民法院(1996)凤刑初字第060号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皖中司毒鉴字(2016)第166号酒精检测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皖中衡司鉴【2016】痕迹鉴字第2234号鉴定意见书、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滁公交认字(2016)第002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XX违反国家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吸食毒品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史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史XX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浦春莲
人民陪审员  陈宗芹
人民陪审员  陈少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邵XX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 2016-11-04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吴伟律师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吴伟律师...律师
5.0分服务:4769人执业:25年
吴伟律师律师
13411200****2818 执业认证
  • 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劳动工伤
  • 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83号2楼
吴伟律师,安徽省凤阳县人,先后在安徽振夏律师事务所、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执业律师十余年,现在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执...
  • 189 5506 0872
  • wuwei-fy
保存到相册